P2P平台“去担保” 第三方担保引保险入驻
发布时间:2014-07-17     作者:第一财经日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浏览量:1463   分享到:

  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日前在出席“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时指出,为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在途资金以及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同时P2P平台自身不得进行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收益以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就在昨日,平安陆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中国银行2.57+0.000.00%金所专项理财发布了一款最新产品“彩虹-泰岳禧01A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7%,投资期限为271天。与该产品相似,同为陆金所的V8理财平台推出了“彩虹-聚琛瑞01I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7%,投资期限为340天。与陆金所以往推出的产品不同,这两款产品取消了担保,成为无担保理财产品。

  随着银监会针对P2P行业的摸底调查近期再度展开,业内人士普遍认为,P2P监管更加趋于理性化、市场化,从业者看好更具完备风险定价机制的保险业入驻P2P。

  P2P自身不得进行担保

  由于陆金所规模快速扩张,曾经为其担保的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即将触碰担保额度为注册资本金10倍的杠杆红线,受此制约,陆金所开启了“去担保”旅程。

  “"去担保"是指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而让第三方担保机构入驻平台。保险公司介入P2P、成为第三方担保机构,是此前保险公司与小贷公司合作的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模式的复制。”一位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而日前,王岩岫也指出,为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P2P平台自身不得进行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收益以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如果不准平台承诺给投资者保本保息收益,那么按字面意思来理解,目前只有个别平台符合监管要求,如果引入第三方担保的模式,那么P2P网贷平台的合规性将更完善。”国诚金融联合创始人、首席运营官王建章表示,有资质的第三方担保公司受到的监管要求较多,有利于平台整体增信,而相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风险定价机制,由能够对平台风险合理定价的保险公司担当第三方担保更为合理。

  认同将保险公司引入第三方担保的还有金海贷董事长张博宇,“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百分之百担保,其收取的费用与承担的风险并不能很好地匹配。在投资者心里,保险公司具有更好的信任度,同时保险担保机制能够引导投资人的风险意识。”

  不排除牌照制

  伴随摸底频度的加大,P2P监管模式再度被行业热议。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并不常提起的牌照制,现在有呼声渐大的趋势,“虽然牌照机制尚不成熟,但是牌照的声音越来越大是近期的事实。”一位业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

  有媒体近日报道称,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屠光绍做客“市长热线”时指出,互联网金融局部风险开始有所显现。2013年下半年以来,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单商户利用信用卡预授权大额套现,部分P2P网贷平台提现困难或实际控制人卷款潜逃等事件的发生,警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规范管理与风险防控亟待加强。

  “目前,P2P行业处于群雄割据、百家争鸣的局面,充分的市场竞争能够实现优胜劣汰,当然也存在平台跑路的部分行业"劣币"。”王建章表示,平台跑路从另一个角度看是风险释放的过程,随着跑路的加剧,行业泡沫将被不断挤出。

  “目前阶段,监管部门或将引入更为严格的监管机制,当行业规模扩大,比如单个平台存量在50亿或100亿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大而不倒"的局面。”王建章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阶梯性监管或是更好的选择,比如,假设存量在3000万以下,监管较为宽松;存量在3亿左右的时候,监管相对严格;而如果存量达到20亿,那么监管严格程度则再次升级。“这样的监管方式,一方面可以对行业巨头产生约束,避免出现"大而不倒"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给市场后来者参与的机会。”

  王岩岫还在“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上表示,P2P机构应当明确定位为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P2P机构不应是资金的中介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同时严厉打击以P2P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