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22     作者:综合管理部    来源:    浏览量:183   分享到: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办法》分为总则、经营要求、政策支持、绩效考核、监督管理、附则等,共6章33条,旨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

一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

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应当按照资本监管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风险资产和资本占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诚信原则,完善融资担保机构授信准入办法,降低或取消保证金要求,落实银担分险,实行优惠利率,积极开展银担合作业务,共同做好风险管理。

三是鼓励地方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稳步扩大业务规模,更好助企纾困、稳岗扩岗、服务实体经济,更好发挥逆周期、跨周期调节作用。

四是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立政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合作机制,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放共享涉企、涉农信用信息,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五是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依规承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西安担保集团将依照《办法》规定,深入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在市财政局的坚强领导下,强化财政金融协同,稳步扩大业务规模,下大力气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贡献更大财政担保力量,为秦创原和“双中心”建设持续增势赋能。

一是积极践行政府性融资担保使命。构建全新“政银担”合作体系,进一步疏通风险分担堵点,努力营造“敢担、愿担、能担”良好生态。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平台功能,重点聚焦民营、小微和“三农”主体,持续推动普惠金融扩面增量。

二是持续打通中小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强化工信、科技、财政、金融等多资源联动,创产品、优政策、搭平台,不断延伸服务触角,引导担保资源下沉,持续深入各区县、开发区、一线园区,针对企业融资需求提供有效解决方案。合理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门槛、办理时限、担保费用。

三是强化创新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加大科技担保资源供给,助力科创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优化科技担保产品矩阵,围绕科创企业打造“5+N”全生命周期担保产品体系,依托AAA评级为科创企业产业债、科创债等创新融资方式提供增信支持,全方位推进科创企业“凭智融资、凭技融资”。


附件: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