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2016-10-10     作者:发改委网站    来源:发改委网站    浏览量:1479   分享到:

  国家发改委网站9月28日刊发银监会题为《完善投贷联动机制 提升创业投资金融服务水平》的文章。在该文中,银监会表示,将进一步加强试点监测,及时总结业务开展、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经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探索形成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

  全文如下:

  2016年9月20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的发布,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拉动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意见》涉及银监会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等。银监会将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一、鼓励信托公司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投融资服务

  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利用信托公司固有资金和信托资金均可用于债权融资和股权投资的制度优势,加大产品和业务创新力度,在支持创业企业融资方面发挥排头兵的作用。主要措施有:一是支持具有集团背景和已开展创业企业投融资业务的信托公司先行试点,充分整合、发挥集团资源优势和风险管理经验,推动投贷联动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二是鼓励信托公司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探索信托资金的投贷联动模式,加强投贷联动业务相关产品的创新,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投融资服务;三是引导信托公司综合考虑各地区科技资源情况、信用环境、地方政府支持力度等因素,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分担和补偿信用风险的有利条件,完善投贷联动相关产品开发和风险管理,促进对创业企业的投贷联动业务发展;四是研究制订《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支持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设立股权投资子公司,鼓励其开展对创业企业的综合投融资业务,以投资收益补偿贷款损失,实现相关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

  随着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以及国内产业升级和行业结构战略性重组加速,国内企业并购重组升温。为完善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服务,2015年2月11日,银监会修订印发了《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在2008年版本的基础上,为更好配合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产业政策,合理满足企业的并购融资需求,将并购贷款期限由5年延长至7年,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要求由50%提高到60%,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银行在《指引》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并购贷款业务虽然属于商业贷款的一种,但从业务操作流程来看,更接近于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在发放并购贷款时需要进行更为详尽的尽职调查,对并购战略、法律合规、协同整合、经营管理、财务运营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风险评估。而创业企业多存在商业模式不够成熟、初始投资需求巨大、投资回报难以预期等特点。因此,创业企业并购贷款业务较之传统企业而言专业性更强,风险评估难度更大。

  自2008年12月《指引》首次发布,对并购贷款业务开闸以来,我国银行积极尝试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国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尤其是创业企业并购贷款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人才储备不足、业务经验欠缺和风控能力薄弱等问题。银监会将不断督促和引导银行加强并购贷款人才储备与经验积累,增强风险定价和管控能力,提高为并购企业提供顾问、财务咨询等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

  三、推动发展投贷联动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科技创新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是创业企业中最有活力的群体,也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物质财富的主要载体。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对科创企业的支持力度。但由于科创企业自身特征和我国金融体系结构两方面的原因,我国科创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仍比较突出。

  为积极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作用,支持科创企业健康发展,2016年4月20日,银监会与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有效防范风险,不断提升科创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第一批试点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等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天津滨海、西安等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投贷联动的融资模式既考虑了科创企业的发展特征和融资需求,股权债权相结合、资金持续供给;又考虑了我国国情和金融体系的特点,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客户资源、资金资源方面的优势,通过构建风险收益相匹配的体制机制,有效增加科创企业的金融供给,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科创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是一项适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的金融制度改革和创新。

  《指导意见》主要对银行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业务予以引导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外部投资公司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可参照《指导意见》执行。因此,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与创业投资企业建立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共同培育创业生态系统。

  在组织架构方面,《指导意见》规定投贷联动试点由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负责信贷投放,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两者在银行集团内部协调联动。一是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试点机构可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规定,设立服务科创企业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试点机构也可以通过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二是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试点机构在境内已经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进行投贷联动。试点机构没有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经申请和依法批准后,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功能子公司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营战略、文化和市场定位,引入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高投资的专业能力;做好风险隔离,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与投资决策。投资功能子公司不应成为银行变相开展其他表内外业务的通道。

  在风险管控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试点机构应按照科创企业信贷特点和投贷联动的要求,建立完善一整套适用于投贷联动业务特点的体制机制。一是建立有效的项目筛查和客户评价机制。银行与其投资功能子公司都应当建立独立的项目筛查机制,坚持前瞻进取的投资文化和审慎稳健的信贷文化“双管齐下”。二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试点机构应加强对集团内部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管控,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与银行母公司在机构、资金、人员等方面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有效管理风险集中度,有效防范和控制不正当利益输送、监管套利等行为。在资金来源方面,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银行发放的科创企业贷款来源应当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代理资金等非表内资金。在人员及岗位设置方面,投资功能子公司和科技专营机构的管理层和工作层人员不得交叉兼任。在集中度管理方面,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对投资的行业和企业进行分散,避免过度集中于单一的科技行业或领域,对单个科创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公司自有资金的10%。三是建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和风险分担机制。试点机构要根据科创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特征,创新风险管理技术,在完善风险定价的基础上,综合采用多种风险补偿手段,合理设定科创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四是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和收益共享机制。试点机构要对投资功能子公司与从事科创企业信贷投放的专营机构分别构建适用于股权和债权的评价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建立审慎的业务退出机制。银行应当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退出的触发条件和机制,制定退出程序,包括明晰的退出标准、退出制度、退出流程和操作细则。

  根据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简政放权、因地制宜,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试点原则,银监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积极推动投贷联动试点实施。银监会成立专门工作组,制订了政策解读文件,建立了统计监测与评估等制度,对相关地方政府和试点银行加强辅导,确保试点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大多数试点银行和所有试点地区报送了实施方案。部分银行已报送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申请,银监会初审后将报国务院审批。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试点监测,及时总结业务开展、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经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探索形成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 。(信息来源:2016年9月30日  发改委网站)